电影的版权归谁?看似简单却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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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的版权归谁?问题看似很简单,但回答起来就不简单咯!大家有注意到电影片尾那一串长长的字幕吗?联合出品、制作、出品人、导演、初稿编剧、制片、美术指导、服装指导、摄影师、剪接、制片主任、监制、联合摄制等等。这么多的工作角色,谁才是拥有版权的一方,你能分清楚吗? 

以下是电影《叶问》片头片尾
这只是一部分,

(因为电影的创作成员太太太多了!)

仔细看看下面的字幕

机智的你能看出谁真正享有版权吗?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版权。在我国,版权对应的法律就是《著作权法》,版权和著作权是同义语。《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中就包括电影,条文中的名词为“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部电影作品不仅体现了作品作者、剧本作者的智力创作,也凝聚了导演、摄影师等人大量的智力成果。但因为电影的创作主体十分巨大,因此版权归属十分复杂。

 

那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著作权法》,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因此,可以这样理解:电影的版权归制片者。

 

制片者往往是出资、组织拍摄电影的电影制片公司。这是基于电影制作属于巨大投资项目的特性所决定的。

 

虽然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为电影作品的创作者,都应享有著作权,但是,制片者在电影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往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人力与物力;

 

同时,电影作品是一种特殊的合作作品,作者们的创作不可分割地融会在同一种表现形式中。

 

为了使投资者得到合理的回报,同时也为了方便著作权的行使,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电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如果电影中的一些组成部分如剧本、音乐等可以作为独立作品单独使用的,那么,该部分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例如,电影《匆匆那年》的同名主题曲《匆匆那年》就可以是一个单独使用的作品,歌曲的作者有权将这首歌授权给音像制品公司制作录音制品。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虽然只享有署名权而不享有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作者不享有收益权。他们可以通过与制片者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获取酬劳。

 

但是,很多电影的署名五花八门,正如本文开头所说的,各种名称都有,没有统一的说法。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因此,通常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根据电影作品上的署名确定。权利人尽量不要在电影中随意署名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出品人、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等,以免造成难以认定谁是权利人的麻烦。而是应当在影片中直接阐明:本影片的版权归某某公司独家享有”。

我们在电影《叶问》的最后看到了版权的说明,这里写明了电影的版权归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是版权的符号),这样就比较清楚了。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还要①注意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明确版权的归属,②在完成电影创作后尽快办理版权登记(著作权登记证书)。这样就可以更好地规避版权纠纷风险啦!

 

以上电影截图分别来自电影《叶问》、《匆匆那年》

漫画来自《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漫画作者:王培堃先生)

文献参考:《广播影视版权保护问题研究》郑文铭、杨会永、刘新民著

2018年6月13日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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