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作品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力度,鼓励作者等著作权人办理作品登记,调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创作积极性,促进我市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对作者等著作权人在办理作品登记时缴纳的登记费进行资助,资助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必须取得由国家版权局或广东省版权局核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并在提交资助申请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佛山市户籍的自然人;   

    (二)持有佛山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自然人;   

    (三)在佛山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自然人;   

    (四)在佛山市内学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自然人;   

    (五)在佛山市经商的非本市户籍自然人;   

    (六)在佛山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一方符合资助条件的,也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六条 作品著作权变更登记和补充登记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的审核及发放机构是佛山市版权局。   

    第八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以年度核计,上一年7月至当年6月为一个年度,本年度登记作品在次年进行资助。每年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将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及佛山市委宣传部(市版权局)部门政务网站统一发布,申请人应于每年8月1日前通过扶持通平台提交资助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表》;   

    (二)作品登记证书;   

    (三)佛山市户籍自然人提供户口本等佐证材料;   

    (四)持有佛山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自然人提供有效佐证材料;   

    (五)在佛山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自然人提供有效佐证材料;   

    (六)在佛山市内学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自然人提供有效佐证材料;   

    (七)在佛山市经商的非本市户籍自然人提供所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八)本市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佐证材料;   

    (九)证明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十)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各区版权局通过扶持通平台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初审,佛山市版权局进行审核,拟予以资助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公示;不予以资助的,市版权局或各区版权局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佛山市版权局作出拟予以资助决定后应当对拟资助对象相关信息通过扶持通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向申请人核发资助费用。   

    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向佛山市版权局提出,由佛山市版权局进行复查。佛山市版权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异议者。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版权局申请复核;佛山市版权局应指派其他工作人员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原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佛山市版权局有权要求受资助人在接受退回资助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退回资助,并通知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四条 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政府资助标准为每件25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政府资助标准为每件500元。 

    第十五条 为保证政府资助惠及更多个人和单位,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每年度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150件;同一公民每年度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50件。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五条关于资助作品数量的限制:   

    (一)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市版权示范单位、市版权示范园区作为著作权人的作品;   

    (二)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   

    (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7月1日前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适用原《佛山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办法》,施行后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适用本办法。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