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 × 制造 | 如何守护珠宝玉器璀璨之美?

首页标题    版权资讯    版权 × 制造 | 如何守护珠宝玉器璀璨之美?

 

编者按

制造业是佛山的强项,也是佛山的传统优势。佛山作为全国制造业大市,坚定不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高质量推进制造业当家,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制造业行业发展与版权密切相关,如何让版权赋能佛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为佛山城市发展中值得思考的新课题。对此,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针对佛山制造业中常见的版权问题推出“版权×制造”系列文章,为推动佛山制造业提质增效贡献一份力量!

欢迎收看第五期“版权×制造”系列文章,回顾往期精彩内容可点击文末“精彩回顾”链接,更多内容请关注公众号“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哦!

 

著作权人:景旗丽泽

著作权人:信源行

 

 

著作权人:景旗丽泽(左上)

信源行(右下)

 

 

著作权人:心清阁

          

 

在璀璨夺目的珠宝玉器世界中,每一颗宝石都承载着大自然的馈赠和匠人的巧思。他们不仅仅是简单的装饰品或摆饰品,更是珠宝玉器企业的智慧与心血的结晶。但在这个数字化时代,这些珍贵的创意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面对盗版、仿冒等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智力劳动成果被剥夺的情形下,我们又该如何守护他们的创意与心血,让其作品焕发出更加璀璨夺目的光彩呢?

 

 
 
 
 
 
 
 

 

关于珠宝的著作权保护,我们首先需要厘清两个问题:

第一,珠宝设计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谁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如何判断珠宝设计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01

 
 

珠宝设计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珠宝设计可以归为美术作品,即属于以绘画、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这就要求获得著作权保护的珠宝设计要具有独创性,要体现出设计者的独特构思,并达到一定的审美高度。对于达到著作权法保护客体要求的珠宝首饰设计,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判断著作权的归属。
 

02

 
 
如何判断珠宝设计
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针对珠宝首饰设计的著作权侵权判断,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首先要判断是否存在接触的可能可以通过比较原告作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发表时间的先后,如果原告作品发表在先,对于时尚敏感度很高的珠宝行业而言,同业竞争者对于彼此产品和设计的关注度一般都很高,如无相反证据,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方存在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
对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则需要观察珠宝首饰的整体造型、结构,重点比较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必要时需要排除被控侵权产品的附加特征后再进行整体比较,以确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另外,也需要考虑被控侵权方提交的证明作品属于自行设计的证据,如设计思路、设计理念、设计元素、设计灵感及其独创性的说明是否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还需要比较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其提交的设计方案之间是否一致。对于系列产品或成套的设计,需要考虑系列产品的设计思路、设计风格是否一致。
 
 

01

 

案例分享一

 

深圳市同泰富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胜利之V” 

VS 广州西黛尔首饰有限公司“俏灵蛇”

——中国珠宝设计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第一例

 

 

 

01

 
 

基本案情

 

2012年原告深圳市同泰富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广州西黛尔首饰有限公司出售的“俏灵蛇”产品与其“胜利之V”作品十分相似,于2013年1月对西黛尔公司提起诉讼。该案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04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920号

 

02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涉案“胜利之V”美术作品与被控侵权产品“俏灵蛇”的创作完成时间孰先孰后?

首先,根据原告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日,结合首饰征集活动材料、《委托创作协议》,以及最早在微博上发表该美术作品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美术作品“胜利之V”最迟于2011年11月5日前完成创作。
而被告提交的生产订单、出货单等证据无法相互佐证,无法形成可信的证据链,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俏灵蛇”设计图案的基本定稿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俏灵蛇”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原告。
 
争议焦点二:在后作品是否实际接触或有可能接触在先作品?
本案中,对于接触可能,原告早在被控侵权“俏灵蛇”产品上架淘宝前,就已将涉案美术作品“胜利之V”公开发表在新浪微博、《宝玉石周刊》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同为广东省内的珠宝首饰业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按经济活动中生产经营常理,双方应对行业的发展情况有一定了解,也会密切关注同行的市场动态,对于时尚敏感度较高的珠宝首饰行业而言,同业竞争者对于彼此产品的设计关注度较强由此推定被告存在接触原告“胜利之V”作品的可能。
而就实质性相似而言,法院认为:“西黛尔首饰提供的设计手稿及设计方案中“蛇”造型的转变过于突然,缺少连贯性,未能反映出创作过程;设计手稿中载明的参考素材与“蛇”造型本身缺乏联系性,与其他生肖水晶吊饰的参考素材存在巨大差异等。”

 

03

 
 

启示

 

对于珠宝玉器行业企业来说,在权利取得方面,除了要及时申请作品权利登记和明确权属约定外,还需格外重视创作过程的证据保存,从创意的萌芽到最终作品的呈现,每一步的创作过程都需要被精心记录并妥善保存,这样也能在侵权纠纷发生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在预防侵权方面,企业应当具备高度的警觉性,时刻关注同业竞争对手的动向,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动态、新闻资讯以及大型展会等,以便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侵权行为。

 

 

02

 

案例分享二

 

黄某与“弥勒佛像”著作权侵权案

 

 

01

 
 

基本案情

 
黄某是我国著名的雕刻艺术大师,其先后完成以“弥勒佛”形象为题材的《摇钱佛》《立莲吉祥如意》《吉祥如意》《清莲布袋佛》《加官进禄》《招财进宝》《皆大欢喜》等系列根雕艺术品,并批量加工后投入全国各艺术品收藏市场,受到了市场的热烈追捧。后黄某逐步发现各地艺术品收藏市场有很多仿冒其独创的“弥勒佛”雕刻系列作品。 随后,黄某将商户闵某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闵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与原告的佛像美术作品相同的仿制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闵某赔偿原告黄先生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六万元

 

02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涉案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原告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闵某辩称涉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原告不应当享有著作权。

首先,关于著作权属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故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独创性是著作权法的作品构成要件之一。弥勒佛是佛教文化中的传统形象之一,原告运用自己的雕刻技巧结合对传统佛像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对传统的弥勒佛形象进行再创作,原告创作的上述涉案佛像无论从其形态、表情、雕刻细节、还是佛像的含义表达方面都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并不是对传统佛像形象的简单复制,故本案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作者黄某享有涉案佛像雕塑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所以被告闵某提出同一佛像千百年来自古流传就一个形象,原告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抗辩不能成立。

 

03

 
 

启示

各种表达的弥勒佛像
图片来源:网络

 

很多珠宝玉器企业都会遇到上述“弥勒佛像”著作权侵权案中的相似问题,会认为市面上绝大部分的佛、观音等形象,造型大同小异,不存在谁模仿谁的说法。

如上图中,弥勒佛形象或坐或立,或卧或行,姿态各异作者在创作作品时,也会参考多种经典文献和历史资料作为创作灵感。如果作者是运用自己的雕刻技巧结合对传统佛像艺术的理解,通过线条、形状等的选择、编排、组合,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对传统的弥勒佛形象进行再创作,又或者将佛的形象与其他元素进行巧妙的组合和搭配等等,并不是对传统佛像形象的简单复制,是可以被认为是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而享有著作权的。

 

 

 

03

 

结语

 

珠宝玉器行业中,每一件精美的作品都承载着设计师的心血与创意。版权保护可以说成为了珠宝玉器行业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如同一道坚固的屏障,守护着设计师的创意与心血,同时也较大程度地实现品牌价值提升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赋予了作品更高的艺术价值,也守护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尊重原创、保护版权的氛围下,创作者们才能尽情挥洒热情,为我们带来更多精美绝伦的艺术珍品,珠宝玉器行业也才能迎来真正的繁荣与创新!

 

 

 

 04

 

精彩回顾

 
1、版权 × 制造 | 大自然纹理能受版权保护吗?
2、版权×制造 | 家纺行业屡遭恶意“维权”怎么办?
3、版权 × 制造 | 版权是内衣设计保护新路径吗?
4、版权 × 制造 | 设计师必看!服装能受版权保护吗?
 
 
作者: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
声明: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2024年7月3日 17:05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