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 × 制造 | 如何守护珠宝玉器璀璨之美?
编者按
制造业是佛山的强项,也是佛山的传统优势。佛山作为全国制造业大市,坚定不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高质量推进制造业当家,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制造业行业发展与版权密切相关,如何让版权赋能佛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为佛山城市发展中值得思考的新课题。对此,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针对佛山制造业中常见的版权问题推出“版权×制造”系列文章,为推动佛山制造业提质增效贡献一份力量!
欢迎收看第五期“版权×制造”系列文章,回顾往期精彩内容可点击文末“精彩回顾”链接,更多内容请关注公众号“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哦!
著作权人:景旗丽泽
著作权人:信源行
著作权人:景旗丽泽(左上)
信源行(右下)
著作权人:心清阁
在璀璨夺目的珠宝玉器世界中,每一颗宝石都承载着大自然的馈赠和匠人的巧思。他们不仅仅是简单的装饰品或摆饰品,更是珠宝玉器企业的智慧与心血的结晶。但在这个数字化时代,这些珍贵的创意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面对盗版、仿冒等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智力劳动成果被剥夺的情形下,我们又该如何守护他们的创意与心血,让其作品焕发出更加璀璨夺目的光彩呢?
关于珠宝的著作权保护,我们首先需要厘清两个问题:
第一,珠宝设计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谁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如何判断珠宝设计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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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设计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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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一
深圳市同泰富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胜利之V”
VS 广州西黛尔首饰有限公司“俏灵蛇”
——中国珠宝设计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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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04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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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涉案“胜利之V”美术作品与被控侵权产品“俏灵蛇”的创作完成时间孰先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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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案例分享二
黄某与闵某“弥勒佛像”著作权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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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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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涉案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原告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闵某辩称涉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原告不应当享有著作权。
首先,关于著作权属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故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独创性是著作权法的作品构成要件之一。弥勒佛是佛教文化中的传统形象之一,原告运用自己的雕刻技巧结合对传统佛像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对传统的弥勒佛形象进行再创作,原告创作的上述涉案佛像无论从其形态、表情、雕刻细节、还是佛像的含义表达方面都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并不是对传统佛像形象的简单复制,故本案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作者黄某享有涉案佛像雕塑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所以被告闵某提出同一佛像千百年来自古流传就一个形象,原告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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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很多珠宝玉器企业都会遇到上述“弥勒佛像”著作权侵权案中的相似问题,会认为市面上绝大部分的佛、观音等形象,造型大同小异,不存在谁模仿谁的说法。
如上图中,弥勒佛形象或坐或立,或卧或行,姿态各异,作者在创作作品时,也会参考多种经典文献和历史资料作为创作灵感。如果作者是运用自己的雕刻技巧结合对传统佛像艺术的理解,通过线条、形状等的选择、编排、组合,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对传统的弥勒佛形象进行再创作,又或者将佛的形象与其他元素进行巧妙的组合和搭配等等,并不是对传统佛像形象的简单复制,是可以被认为是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而享有著作权的。
结语
珠宝玉器行业中,每一件精美的作品都承载着设计师的心血与创意。版权保护可以说成为了珠宝玉器行业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如同一道坚固的屏障,守护着设计师的创意与心血,同时也较大程度地实现品牌价值提升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赋予了作品更高的艺术价值,也守护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尊重原创、保护版权的氛围下,创作者们才能尽情挥洒热情,为我们带来更多精美绝伦的艺术珍品,珠宝玉器行业也才能迎来真正的繁荣与创新!
精彩回顾
3、版权 × 制造 | 版权是内衣设计保护新路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