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课堂 | 摄影师必看!关于摄影作品的版权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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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致敬版权大师 培育版权精品”摄影作品展在佛山版权中心展出。此次展览不仅是一场视觉盛宴,更是版权保护的生动实践,所有展出作品均已完成版权登记,受到了《著作权法》的坚实保护。随着展览的深入,我们不妨一同走进这些作品背后的版权世界,探讨那些关于摄影作品版权的实际问题,共同加深对版权的认识。
01
COPYRIGHT
什么样的摄影照片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提到,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在生活中,摄影照片的形式繁多,如证件照、天文照片、产品摄影图、风景拍摄、人物艺术照等,但未必所有形式都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摄影照片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必须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具有独特的创意、取景、造型、构图、拍摄时机等要素,能够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创造性劳动。不具有独创性的照片,如仅仅是对现有场景的简单复制或翻拍,通常不被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小
案
例
“遵义羊肉粉”照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涉图片
原告为某餐饮管理公司,称其拥有以上两张图片的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王某与某咨询服务中心在网络上使用了盛放羊肉粉的照片和修改原告店招名称的照片(店招名称改为被告名称),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两张图片均是对物体状态的客观记录,在构图、色彩、光线明暗等方面,并未具备明显的审美价值,而是产品或者店铺宣传图片。因此,两者在艺术性方面没有满足构成摄影作品的要求,不属于摄影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虽然被告存在未经允许使用和修改原告图片的情况,但该权利的侵犯,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权利侵犯,无法通过著作权法律关系予以保护。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02
COPYRIGHT
我的作品在公共场域展示时,没有被署名是否侵权?
摄影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之一,作者依法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多项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公共场域使用摄影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尊重并保护原作者的署名权,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忽视或者剥夺原创作者的署名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且未进行署名的,即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
小
案
例
《我不是药神》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图片来源:电影截图
电影《我不是药神》在拍摄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一张摄影作品,导致著作权人张某将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坏猴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坏猴子公司未经张某同意,在电影中私自使用其摄影作品且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原告的作者身份,构成对张某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的侵犯。
03
COPYRIGHT
摄影作品被他人用在商用或非商用途径,这种行为是否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这些情形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而作品不管是用于商业用途还是非商用途径,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属于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未经作者许可使用摄影作品可能会构成侵权。
小
案
例
蔡某与某旅行社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涉图片
原告蔡某是知名摄影师,在西藏林芝采风并创作了一组名为"西藏林芝,桃花沟"的照片。之后原告偶然发现,被告某辰旅行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原告拍摄的图片,用于商业推广、宣传。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该案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李岩宏与宁波气象台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
2014年宁波气象台在未经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摄影师李岩宏创作的《大港之夜》摄影作品裁切后放置在其网站主页上,用于形象宣传,但摄影画面上并未给李岩宏署名。李岩宏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宁波气象中心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宁波气象中心虽出于公益目的,但在使用李岩宏摄影作品过程中并未标注作者姓名,且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非其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故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04
COPYRIGHT
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有多长?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具体细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中前四项为人身权,后面的则是财产权。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例:1895年拍摄的摄影作品《江湖艺人表演》,直到现在其作者的署名依然是赖阿芳。
自然人的摄影作品,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例:小A于1970年去世,其个人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2020年的12月31日。这意味着,过了这个时间截点,公众可以自由使用和传播这个作品,无需再征得原著作权人(即小A的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例:A公司于2001年拍摄了一张摄影作品并同年用于公司宣传,该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权保护期则截止于2051年12月31日。
随着时代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摄影作品的侵权问题也愈发凸显,这对摄影创作者们构成了不容忽视的挑战。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摄影创作者们对摄影作品的版权问题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作品。同时,大众也要提升版权意识,尊重原创,不要随意复制、传播未经授权的图片,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版权、鼓励原创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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